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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9 浏览次数:10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管理,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收集在本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登记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

二、备案信息收集对象

所有拟在本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三、备案信息要求

(一)医药代表应已在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取得唯一备案号。平台网址为https://pharmareps.cpa.org.cn/。

(二)备案信息应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医药代表姓名及照片、负责学术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负责学术推广的区域、合同期或授权期限等信息

(三)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备案平台备案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

四、提交材料及时间要求

请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于2026年8月1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如实填报拟在本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个人信息,并上传备案信息表(见图例)。

五、其他事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自2026年8月1日起不得在本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医药代表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完成备案平台信息变更,并于30日内更新本院登记信息

(三)有药品学术推广工作需要者,请按照医院官网“供应商接待日”预约登记。

(四)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备案信息收集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2026年7月26日